|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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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5 16:25 文章来源: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厦门市贸发局、外资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经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福建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予以印发。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闽效综〔2008〕6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三、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受理效能问题的投诉,承办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四、厅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厅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六、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
(一)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按规定时限办理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并反馈办理结果。
七、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工作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投诉部门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令被投诉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的建议;
(五)按照管理权限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建议有权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投诉受理
(一)厅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厅工作人员以下行为的投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2、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3、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
5、纪律松弛,擅离职守,使管理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6、工作效率抵下,损害管理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8、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9、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不属于机关效能问题的来访或来电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机关效能问题的信函、电子邮件的投诉,转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二)受理方式:对来电投诉,由87853616或87270279电话统一受理,转厅效能投诉中心处理。来人来信可直接向厅效能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受理。
(三)受理程序。由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将投诉内容摘抄在《投诉受理登记单》,送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阅示;投诉中心提出意见后,进行登记后再办理。
九、投诉件办理
(一)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件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反馈、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公正处理。
(二)凡属下列情况的,列为重要投诉件,必须及时报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阅批。
1、反映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投诉件;
2、内容重要、情况特殊、疑难复杂,需要报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阅批的其他投诉件。
(三)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件,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
(四)投诉件的办理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件应认真办理,并给投诉人以负责任的答复。对已办结的投诉件,由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承诺时限内向投诉人答复。
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取信于民;要热情周到,优质服务;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公务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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